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22020年)

 

序言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三)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五)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六)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七)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第三章 重点工作

一、推广普及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二、基础建设

(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四)语言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

(五)语言国情调查

三、督查服务

(六)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七)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语言援助服务

(八)手语盲文规范和推广

四、能力提升

(九)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

(十)提升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一)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五、科学保护

(十二)各民族语言文字科学记录和保存

(十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十四)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和保护

六、文化传承

(十五)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

(十六)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

第四章 创新与保障

一、创新理念思路

二、创新工作机制

三、创新管理服务

四、扩大对外开放

五、强化人才保障

六、提高科研水平

七、加大宣传力度

八、保障经费投入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都对语言文字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树立和增强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努力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一章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视野、改革创新,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加强语言文字基础建设和管理服务,增强国家语言实力,提高国民语言能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教育现代化,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

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完善语言文字法律制度规范,加强宏观政策指导。要增加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培训测试及评估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都是国家宝贵文化资源的观念,有针对性地采取符合实际的保护措施,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构建和谐语言生活。语言文字工作要创新理念和体制机制,要自觉融入国家改革发展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主动结合教育、文化、传媒、信息、商务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坚持监督检查和服务社会并举。科学规划各种语言文字的定位和功能,妥善处理语言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20年,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汉语拼音更好地发挥作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得到加强。语言文字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语言实力显著增强,国民语言能力明显提高,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增强教师、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全体国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

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到2015年,普通话在城市基本普及,在农村以教师、学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为重点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到202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社会基本普及,全国范围内语言交际障碍基本消除。

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到2020年,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达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要求,完成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加大《汉语拼音方案》的推行力度。加强学校汉语拼音教学。充分利用汉语拼音作为拼写和注音的工具,进一步发挥其在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领域,以及信息处理、国际交往、国际汉语教育和海外华文教育中的作用。

(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树立科学的语言文字规范观,进一步完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妥善处理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深入研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和施行的规律,积极做好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的社会服务工作。

推进语言文字标准化建设。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标准的统筹管理,健全语言文字标准的层级和体系。加快制订、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标准、应用能力标准、评测认证标准、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标准、外国语言文字使用规范,重点建设教育、信息处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辞书编纂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及时开展标准的复审、修订等工作。

提升语言文字信息化水平。加强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基础工程建设,开展以语言文字处理为核心的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建设语言文字数据库、资源库和学习平台。

(三)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强化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教材、图书(特别是辞书)、影视剧等文化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推进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工作。

加强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和引导。引导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打造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平台,跟踪研究语言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纠正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引导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发展,形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

做好语言文字社会咨询服务工作。建设语言文字应用咨询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为社会提供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语言文字使用等的咨询服务。

(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建立和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提高全社会对语言文字学习的重视程度,促进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升。

受过初等教育的国民普遍具备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的应用能力;具有中等及以上教育程度的国民,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到相应要求,具有较好的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表达、沟通的能力。全社会语言规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公民在公共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正确处理各种语言文字关系。依法妥善处理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汉语方言、繁体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及学习使用问题,努力营造守法、健康、和谐的社会语言文字环境。

增强全社会的语言资源观念和语言保护意识。积极开展树立语言资源观念和科学保护意识的各项公益性活动。

加强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加强语言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语言资源共享,充分挖掘、合理利用语言资源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建立和完善语言资源库,探索方言使用和保护的科学途径,用现代技术手段记录保存少数民族濒危语言。

(六)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充分发挥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载体作用。积极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等活动,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提升国民的文化素养和道德素养。

拓展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建立民间语言文字协商机制,促进语言文字学术交流和语言文化交流,为港澳台同胞学习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推进国际汉语教育。加强国际汉语教育教师培训、教材建设和教学研究,继续推动汉语相关水平测试向海外拓展,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继续发挥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方案》在国际汉语教育和海外华文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提升中文国际地位。促进中文成为有关国际组织的正式工作语言、国际会议的会议语言,提升中文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扩大、深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语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研究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争取在2020年前完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工作。及时跟踪、研究语言文字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和研究成果,研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加强语言文字执法工作,增强公民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使有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章 重点工作

一、推广普及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继续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完善国家级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标准,将示范校创建作为教育质量监测、高校教学评估、各级示范性学校评审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继续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调整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对尚未达标的城市加强指导、检查、督促。二类城市在2015年、三类城市在2020年完成达标验收。建立城市评估复检制度,促进已达标城市保持并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推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开展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带动农村地区,促进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整体提升。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制订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进方案,开展试点,分步实施。

推进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适时开展行业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评估工作。推动军队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教师、校长(园长)普通话培训。新进教师普通话水平应符合教师资格所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全体教师都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对普通话水平未达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长(园长)进行普通话培训,使其达到规定标准。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中华经典诵读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列为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训,满足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业务培训要求。

进城务工人员普通话培训。推动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进城务工人员输出、输入地相关部门对务工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基础建设

(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统筹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构建和完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相配套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加强语言文字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建设,健全规范标准层级。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重点制订和完善汉字字形及属性、普通话语音、地名、科技术语、外国人名地名译写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及评测认证标准;研究制订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标准和国际汉语教育中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导中国语言文字国际标准的制订。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研制人才的培养。

(四)语言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

建设古今汉字全息数据库。收集整理中国古今汉字,包括国外应用汉字,理清汉字发展演变的历史,推动中国文字的历史传承、现实应用及国际传播。

建设中国百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据库。收集整理中国百年来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语言字规范标准数据库。

建设国家语言资源动态流通语料库。继续建设面向语言资源监测的平面媒体、有声媒体、网络媒体和教育教材等国家语言资源动态流通语料库。完善现代汉语语料库。

(五)语言国情调查

开展语言国情调查。调查特定地区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调查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语言使用情况,为制定相关行业语言文字政策和满足语言使用需求提供服务;调查手语、盲文等特殊语言文字使用情况,为制订完善手语、盲文规范标准,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提供服务;调查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语言和外语词、字母词等的使用情况,加强对虚拟空间语言使用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开展语言普查。建立定期语言普查制度,开展普通话、汉字、汉语拼音等使用情况普查;汉语方言的种类、分布区域、使用人群和使用变化状况普查;少数民族语言及其方言的种类、分布区域、使用人群和使用变化状况普查;跨境语言的分布和使用情况普查;外国语言文字在境内的使用情况普查。争取在国家人口普查及其他相关调查中增列语言文字使用状况内容。

建立中国语言数据库。绘制多媒体语言地图,发布中国语言国情报告。促进语言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和社会共享。

三、督查服务

(六)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完善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平台。监测研究语言使用实态和语言生活热点,分析语言生活中的新现象,预测语言发展趋势,定期发布语言生活状况报告,并进行基于数据分析的语言战略研究。

打造汉语汉字学习平台。整合汉语汉字规范标准及信息资源,提供资源共享、技术开放的现代化助教助学模式,服务于中小学教学、公民学习和国际汉语教育。

建设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督查平台和测查认证系统。对传媒、出版物(重点是教材、工具书)、公共场所、信息技术产品以及汉字输入系统中的语言文字使用状况,进行规范标准符合性的测查认证和监督管理。

建设国家语言文字咨询服务平台和语言文字应用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开展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应用业务等的免费咨询服务。加强对网络语言、新词新语等的规范引导。组织开展外语中文译名的监测、规范、审定和发布工作。

(七)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语言援助服务

建立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援助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制定应对国际事务和突发事件的关键语言政策,建设国家多语言能力人才资源库。促进制订外语语种学习和使用规划。推动社会建立应急和特定领域专业语言人才的招募储备机制,提供突发条件下的语言应急服务。及时为国家有关部门就我国海域、疆域等相关地名和天体命名提供语言文字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发挥语言社团作用,建立语言志愿者人才库,广泛吸纳双语、多语人才,为社会提供语言援助。

(八)手语盲文规范和推广

加快手语、盲文规范标准研制。加强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修订通用盲文国家标准,研制通用手语国家标准,研制手语、盲文水平等级标准和手语翻译员等级标准。根据需求,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手语、盲文。加强手语、盲文推广运用。结合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盲文。培育和发展手语、盲文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疾人提供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加强手语、盲文基础研究。重视手语、盲文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研究, 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作用。

四、能力提升

(九)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

推进和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和汉语能力测试。加快推进普通话培训测试的信息化建设和资源建设,推进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适时修订《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编写系列普通话学习教材,研制和推行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修订和完善《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大纲》,完善测试系统,加大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推进力度。总结试点经验,修订和完善《汉语能力标准》和《汉语应用能力测试大纲》,推进汉语能力测试。

(十)提升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升幼儿普通话水平。幼儿园要创设自由、宽松的普通话交流环境,引导幼儿学会倾听并能清楚地用普通话表达,培养阅读兴趣,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加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中小学校要依据语文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加强识字与写字、口语交际、阅读、写作等方面的教学,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注重语言文字的综合运用,全面提高中小学生听说读写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科学设置语言文字相关课程,以提高语文鉴赏能力、文字书写能力和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及语言文字综合运用能力。

建立并完善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标准。分级分类制订高校学生和中小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标准和测评办法,将口语表达、汉字书写纳入语文教学和评价范围。

(十一)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在教师资格标准中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求。将语言文字纳入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相关职业人群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健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职业标准。

提倡国民发展多语能力。在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合理规划,为提升国民多种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创造条件。

五、科学保护

(十二)各民族语言文字科学记录和保存

建设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科学设计,统一规划,调查收集普通话、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的有声语料,整理保存和深入开发利用,科学保存中国各民族语言实态。

(十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研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加快制订社会应用和信息化急需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规范标准。做好少数民族语言的术语规范化工作。

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据库。收集梳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历史和文化信息,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资源库和传统通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大规模语料库。

(十四)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和保护

支持国家民委完成20种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调查工作,出版《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丛书》。

六、文化传承

(十五)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

推进学校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经典诵读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广泛深入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的社团活动和校外活动。组织诵写讲下基层活动,对师生进行诵写讲辅导。加强诵写讲的研究,包括诵写讲与语文教育、养成教育、青少年成长、人文情感培养等方面关系和作用的研究。探索以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教育为基础的诵写讲教育教学方法。

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社会参与平台。继续举办中华经典诵读、规范汉字书写赛事等系列活动。举办传统节日诵读活动。通过对传统节日经典诗文、民间习俗的梳理、筛选,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运用多种形式予以呈现,增强传统节日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遴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经典诗文及反映传统节日、各民族文化的优秀篇章,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以诵读、书写、讲解等形式予以记录、保存和展示、传播,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传承体系建设。

(十六)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

服务港澳同胞普通话学习和培训测试。根据港澳同胞学习普通话的需求,对港澳同胞普通话水平测试、港澳地区教师普通话培训、内地和港澳地区学生暑期普通话交流项目提供支持和服务。合作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推动海峡两岸语言文字业务交流。积极推动两岸合作编纂中华语文工具书工作,完善“中华语文知识库”网站建设,推动两岸语言文字智库、合作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等项目的实施,举办两岸语言文字学术研讨会及语言文化交流论坛,继续开展术语和专有名词等的研究规范工作,推动异读词审音、汉语文本简繁转换系统研发、字词对应数据库研制等方面的合作。实施两岸青少年语言文化交流项目。

鼓励海外侨胞来华学习汉语。举办海外华人华侨子弟“母语寻根”夏令营活动,实施海外华文教师普通话培训工程。

加大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海外推广力度。深化与境外相关机构在普通话培训测试、汉语口语水平测试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拓展在境外的培训测试范围。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与国际汉语教育、海外华文教育的有效对接。

第四章 创新与保障

一、创新理念思路

更新工作理念。适应时代发展,积极培育和树立语言文字的新理念。语言文字是国家的战略性文化资源,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性资源;推进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备条件,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战略需要,是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升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迫切要求。

转变工作思路。语言文字工作要拓宽视野看作用,融入发展促发展,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主动与包括教育工作在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探索新的事业发展增长点和工作着力点,在提供支撑和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推进自身的发展。

完善工作内容。语言文字工作要自觉履行“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职责,努力实现工作内容的拓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语言文字社会咨询服务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社会服务并重;要注重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注重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质量水平的提高,加大投入力度,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扎实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注重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创新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语言文字工作的主导责任,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职能,充分发挥语委成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健全语委议事机制。建立健全语委全体会议、语委咨询委员会、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及专家委员会,以及各专业机构、专项工作组等制度或组织。充分依靠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专家群体的才智和作用。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及相关领域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支持其开展或参加语言文字方面的宣传教育、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合作交流、维权自律等活动。

三、创新管理服务

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督查范围,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完善和细化执法程序和标准,切实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尊重和依靠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健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机制。

建立长效协调督查机制。将语言文字工作要求纳入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干部考核范围。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将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机关行文规范、教育督导、新闻出版编校质量、广播影视制作播出质量、工商行政监管和城市市容管理等范围,并建立相应机制或制度。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督查的方式和手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实效。探索并建立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科技、自律等综合手段实施督查的新体系。建设基于数字网络技术的,覆盖广泛、查询便捷的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应用监督检查与服务网络平台,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

创新服务方式。通过协作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为经济、民政、国土、民族、外交、国防等部门提供语言文字业务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核心利益。通过与学校、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合作,为相关行业提供语言文字方面的专业培训、职业培训和评估测试等服务。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各种媒体和相关社会活动,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语言文字咨询服务和应急援助。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结合文化产业发展,注重开发语言资源,支持发展语言产业,为社会提供多样化语言文字服务。

四、扩大对外开放

进一步扩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对外开放程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语言文字的对外交流和传播,扩大中华语言文字的国际影响力,拓展中华文化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建立健全与相关涉外机构、对外传播机构的协作关系和协作机制,通过孔子学院教学、海外中国文化中心活动、高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对外汉语培训、对外传播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节目交流、民间外交、青年交流活动等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主动地对外传播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中华文化,为展示当代中国和平发展的国家形象和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的理解信任发挥积极作用。

五、强化人才保障

创新管理队伍培训方式。建立培训制度,通过举办“中央普通话进修班”,实施中青年骨干海外研修计划、语言文字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和专题研修、测试员提高培训等项目,对语言文字专兼职管理队伍开展上岗培训和定期轮训,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和测试员队伍。以现有资源为基础,建立国家级培训基地。

加大专家队伍培养力度。通过科研资助、出国研修、重点培养等方式遴选培养一批优秀的语言文字专家,改善工作条件,完善用人机制,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理论和政策研究、规范标准研制和咨询服务中的作用。

健全奖励制度。对在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提高科研水平

发挥科学研究的支撑作用。围绕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以及社会语言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为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智力支持。

加强科研管理和机构建设。积极整合相关研究力量,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重点建设好国家语委科研基地。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升科研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重视研究成果的共享和社会应用。

加强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注重培养、扶持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支持其开展学术、业务研究与创新。提升学科地位和学术影响力。促进语言学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的现代化。鼓励跨学科、跨领域开展研究,鼓励协同创新。

七、加大宣传力度

创新宣传方式。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和普法教育内容。继续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创新活动内容、载体和方式,推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提高普通话普及程度。编写有关语言国情、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等系列普及丛书。

构建宣传体系。加强语言文字网站、报纸、期刊和出版物等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创新宣传手段,加强舆论引导,注重对社会关注的语言文字热点问题的宣传解释,营造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规范使用的社会环境。

八、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语言文字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对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力度。推动各级财政加大对本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费投入,增加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经费投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地区间建立对口支援和互利合作关系。设立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基金,支持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企业、团体、个人捐赠。

 

本规划纲要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协同单位是语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把落实本规划纲要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能,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协调好语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全力推进本规划纲要的落实。

 

 
 
 
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3、河北省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示范校评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 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 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编者按: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2008年1月1日施行。该《实施办法》共5章26条,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职责、推广应用、督导评估、人员经费等作出了规定;并对实际工作中时常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如:“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同时具有河北特色,如对国家公务员应达到的普通话水平规定:“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为加强宣传,规定“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月。”另外,将“法律责任”单列1章。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6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3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适时发布相关公益广告,增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和话剧的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和有声电子出版物的用语;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
(五)各类会议、展览及其他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工作用语。
第十条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教师及管理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汉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
(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中文、外语、文艺、传媒、旅游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为二级甲等以上;
(四)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
(五)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员等特殊岗位人员为二级甲等以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前款规定的人员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尚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分别情况对其进行培训。
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岗位,新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水平。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的用字;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
(五)影视屏幕和网站用字;
(六)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七)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
(八)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前款第(三)、(七)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注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确需使用方言或者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第十三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使用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及誊印、印章、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工作,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状况。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公民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向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聘请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协助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监督。
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可以提出批评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弄虚作假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接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的人员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测试成绩;扰乱测试工作秩序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3、河北省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示范校评估标准
河北省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示范校评估标准
 检查
项目
评估要素
评  分  标  准
分值
评估依据
 
 
 
 
27分
A1组织机构
有工作机构,1.5分;有专兼职工作人员,1.5分;有工作网络,1分;有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2分。
6
查看有关文件、简报,听汇报
A2宣传工作
校内醒目位置有长期性的宣传标语,1分;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2分;推普周活动丰富多彩,1分;面向社会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对学校附近的社会用字进行监督,1分。
5
查看学校环境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A3教育教学
学校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1分;对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1分;开设课程,1分;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2分。
5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A4资料档案
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计划等资料齐全,1分,管理妥善,1分。
2
查阅档案
A5奖惩制度
把语言文字达标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2分;作为教师评优的条件,1分;作为学生评优的条件,1分;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条件并已实施, 2分。
6
查阅有关文件规定、资料,调查了解奖惩次数、人数
A6科学研究
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方面有探索,1分;有特色,1分;有经验,1分。
3
查阅有关资料、科研成果
 
38分
B1教学语言
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所有课程均使用普通话,6分,课上有一教师或学生使用方言扣0.5分。
6
听课了解情况
B2校园语言
学校集体活动、会议、公务等均使用普通话,3分;校内使用普通话情况:教师与教师之间,1分;教师与学生之间,1分;学生与学生之间,1分。
6
查阅资料、实地调查了解
B3教师普通话培训测试
适龄教师100%参加过培训和测试,5分; 培训或测试率每降5个百分点扣1分。
5
查阅培训计划、培训考核成绩单,计算达标率
B4教师普通话水平
适龄教师98%以上测试达标,且有20%以上的教师达一级乙等,6分;达一级乙等人数每降5个百分点减1分;但只要应测教师达标率低于98%则此项不得分。
6
查阅资料,计算达标率
 检查
项目
评估要素
评  分  标  准
分值
评估依据
 
B5学生普通话
水平
毕业班学生普通话水平95%达到课程标准对说、读的要求,5分;达标率每降5个百分点减1分。
5
抽测学生、计算达标率
B6管理人员普通话水平
学校领导和职员的普通话水平90%测试达标,5分;达标率每降5个百分点减1分。
5
查阅资料、计算达标率,实地调查了解
B7普通话口语
实践
学校利用教学和各种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普通话口语能力,2分;组织的活动生动、有趣味,2分;学生对家庭推普的影响,1分。
5
查阅活动计划,到校参加活动,召开座谈会
 
 
 
 
35分
C1名称、标志牌
用字
名称牌、标志牌用字,4分;印刷体一个不规范字扣0.4分,手书字一个错别字扣0.4分,手书繁体字没有配放规范字牌的每处扣0.2分。
4
实地检查
C2公章用字
公章用字字形规范,2分;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2
实地检查
C3标语用字
标语(牌)用字,2分;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2
实地检查
C4公文、校刊、讲义用字
公文、校刊(报)、讲义用字,4分;文头、刊头、讲义、封面,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内文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4
实地检查
C5试卷用字
试卷及其他印刷物用字,2分;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2
实地检查
C6指示牌用字
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4分;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4
实地检查
C7软件、网络
用字
自制教学软件、电视网络用字,2分;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2
实地检查
C8教师课上教学用字
板书用字,4分;任一教师书写不规范字,每字扣0.2分。
4
教室听课
C9教师课下教学用字
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2分;任一教师书写不规范字,每字扣0.1分。
2
抽查教师批改的作业、评语
C10学生分辨规范汉字
90%的毕业班学生能够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4分;能正确分辨的人数每降5个百分点减1分。
4
学生答卷抽查
C11学生书写规范汉字
90%的毕业班学生能够正确书写所学汉字,字形、笔顺规范,5分;能正确书写的人数每降5个百分点减1分。
5
学生答卷抽查
注:A3、B5两项幼儿园不查,则幼儿园满分为90分。
 
 
 
 
地址:石家庄谈固西街91号 电话:0311-85051572 

技术支持2006—2009©河北广恒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友情链接中国幼儿网 http://www.cn0-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