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列举712种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从中可以看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课间休息时,有4个小孩在做游戏,其中一个小孩不慎摔伤,另外三个小孩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学校地板过滑,学校对学生疏于安全教育,则应当承担对学生保护不当的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通过购买保险释放事故风险
究竟谁该为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买单呢?有关专家指出,最好的途径是购买保险,通过购买保险将事故风险释放给保险公司。目前,针对学生伤害的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另一种是校园责任险。这两种保险互为补充。其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自己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年,不管在何地发生意外伤害(自杀等除外),均可获得赔付。校园责任险一般由学校购买,是学生在校园里发生意外伤害时的一种赔付手段,目前仅限于校内或由学校安排的课外活动等,并且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下。但许多学校资金不足,无力购买。
在国内,上海市政府巳率先以政府名义为所有中小学校购买了校园责任险。太连市政府紧跟其后饱给学校购买了这一险种。西安市莲湖区饱走在前列,给学生办理了校园责任险。
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到底应该由谁负责呢?老师有多大责任,幼儿园有多大责任?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了他人,幼儿园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而一种观点认为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承担的是“监护”的责任。此观点认为,虽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幼儿在送入幼儿园之后,各项行为均在幼儿园的管理控制之下,这时孩子脱离了父母的监护,父母把对子女的监护权已转交给幼儿园,幼儿园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园应对其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幼儿受到伤害是在幼儿园而不是在家,所以幼儿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监护的责任。幼儿园作为专门的幼儿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职责是由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我认为,第一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而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从职责上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幼儿园只是对幼儿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幼儿园的职责是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而监护人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作了明确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因此,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因此,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构不成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幼儿园是完全不能等同于幼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既然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那么幼儿园就不能履行幼儿的监护职责。
综上所述,我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是教育与受教育的活动而形成的教育关系,而并非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虽然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不能履行幼儿的监护职责。但是幼儿园在对幼儿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的话,幼儿园又要承担相什么责任呢? 关于如何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问题,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对于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地履行职责,无论是以作为的形式还是以不作为的形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幼儿园、幼儿等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幼儿园、家长及当事人各方等分担责任。对于无过错造成的在园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从道义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这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毫无疑问,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正确措施,预防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幼儿园和幼儿监护人的心愿是完全一致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的事故,如果过错在幼儿园,幼儿园则需要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如果过错不在幼儿园也要由幼儿园来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我们教育事业的发展就没有安全感。无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就会给幼儿园的工作带来难度,使我们的教育事业无法落到实处。对此,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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