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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是认定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承担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监护人是基于亲权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法定职责,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幼儿属于未成年人,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监护人的保护。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和管埋,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上了幼儿园,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的伤害都应当由幼儿园负责是一种误解。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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